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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真要來了!省級政府可適當上浮稅額
发布时间:2015-06-11 来源:海螺创业

    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發佈《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的主要思路是,在2003年頒佈施行的《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基礎上,進行了‘費改稅’的平移。”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環境經濟部主任葛察忠對21世紀經濟報導介紹,“費”改“稅”的力度並不是很大,希望地方可以提高應納稅額,形成差異化的環保稅。

    此前,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經多次公開表示,目前中國能源價格仍太低 ,可徵收碳稅干預價格。但《徵求意見稿》並未將“碳稅”納入其中。

    葛察忠解釋,儘管財政部力推碳稅,但不同部門之間對此認識並不一致。“二氧化碳”不屬於污染物,與污染物分屬於不同的主管部門,無法沿用“費改稅”的思路。“二氧化碳”是否徵稅的問題不僅涉及到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戰略問題,也涉及到國際談判問題,所以《徵求意見稿》暫未規定

    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加倍徵收環保稅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提供的《徵求意見稿》說明,為與排汙費有關規定相銜接,《徵求意見稿》規定,環保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徵求意見稿》指出,應稅污染物是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建築施工雜訊和工業雜訊以及其他污染物。

    同時,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徵收環境保護稅。

    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不徵收環境保護稅。

    “在應稅污染物中,大氣和水污染物,固廢和雜訊污染物是主要的,固廢和雜訊污染物相對是次要的。”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王鳳春對21世紀經濟報導分析。

    為此,《徵求意見稿》規定,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徵收範圍,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重金屬污染物為5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徵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

    在應納稅額上,《徵求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汙費的徵收標準基本一致。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求意見稿》確定的稅額與現行排汙費一致,這樣做的好處是不會給企業增加新的負擔。但這一標準相對較低,因為排汙收費基本上反映的是其治理成本,而未能反映其對其他主體的損害。”王鳳春分析,授權地方政府適當上浮適用稅額是必要的,這樣有利於更好地發揮環境稅的調節作用。

    同時,《徵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徵收環保稅。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徵收環保稅的,不再徵收排汙費。

    中央稅還是地方稅?

    《徵求意見稿》也規定了環保稅的優惠政策。

    具體而言,對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免征環保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於排放標準50%以上且未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徵收環保稅。

     在征管體制上,《徵求意見稿》規定,遵循“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協同、資訊共用”的征管模式,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對重點監控(排汙)納稅人和非重點監控(排汙)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申報數據明顯不實、逃避納稅等行為的,可提請環保部門審核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建立相關資訊共用機制。

    葛察忠分析,《徵求意見稿》未能明確環保稅的使用方法,是統一納入財政大盤子,還是像有些國家規定的那樣將環保稅作為例外,允許專款專用,用於環保部門的能力建設?

    “‘費改稅’對市級和縣級環保部門影響較大。”葛察忠分析,此前在預算不足對情況下,基層環保部門要將部分排汙費的返還款用於人員開支和能力建設,現在這部分收入沒有了,地方的支出用什麼來填補?希望地方政府加大對環保部門正常開支對保障。

    “環保稅是地方稅還是中央與地方點共用稅?這一點也未能明確,有待中央與地方的稅制改革方案去界定。”全國人大的一位官員對21世紀經濟報導分析,此外,博天環境集團董事長趙笠鈞對21世紀經濟報導表示,“徵稅環境稅賦,倒逼產業升級。但徵稅要基於第三方的環境監測和環境審計,同步啟動環境服務業的發展,避免出現政府選擇性執法的現象。”

 

                                                                    資訊來源:21世紀經濟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