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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发布时间:2019-12-27 来源:海螺创业

    危险废物鉴别结果危险废物管理、部分环境案件司法审理的重要评判依据。随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颁布实施,在危险废物鉴别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在整个鉴别体系仍然存在着部分不足。简要介绍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现状,国外的情况,指出不足及存在缺陷的地方,提出相应的意见及建议。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直接关系到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及保障司法执行力等诸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是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如何健全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一、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基本情况


    (一)发展过程


    早在199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名录》,这部《名录》基本参照《巴塞尔公约》进行编制,采用列举法列出危险废物。不过,由于对废物来源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等问题,2003年起再度启动修订程序。


    2008年,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颁布2008年版《名录》,在1998年版的基础上,列入400种废物来源,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部分危险废物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新生产工艺或原料、新的固体废物或出现危险特性的变化等。


    2013年12月,环保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开展《名录》修订,并于2016年6月正式发布。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将前述研究课题中通过风险评价明确了对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固体废物补充进《名录》,并删除了一部分重复、不存在等不合理的固体废物种类。


    二是将部分大类做了调整,如将原有的“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三大类调整合并成现有的“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原有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由于分类不合理而且废物针对性不强,将其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一大类。三是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二)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的方法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名录法,即根据名录查阅待判定的固体废物是否列入在名录中,如果名录中已经列入则可判定其为危险废物,但不能就未列入名录的判定其不是危险废物。


    第二种是检测法,对未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测,结果高于鉴别标准则可以判定是危险废物,低于标准的不一定是危险废物。前两种鉴别都属于肯定性单项判别,鉴别方法是结果的充分非必要条件。


    第三种是专家判定法,前两种都无法判定的由国家级别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其是否是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是结果的充分必要条件。三种危险废物的判别方法相互补充,共同组成了我国危险废物的鉴别体系。


    (三)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我国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程序见图1


    二、国外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的经验


    (一)美国:美国采取“名录”与“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


    (二)欧盟:欧盟也是采取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


    (三)日本:日本的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废物来源分为“特别管理产业废弃物”和“特别管理一般废弃物”。日本危险废物的分类较为明确,并且与废物鉴别标准紧密结合。


    三、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加,种类繁多、性质复杂、源头广泛,管理难度极大;我国化工、炼油、采矿、医药、金属制品等行业每年会产生数千万吨危废,按规定须交予有资质的环保企业处理,具备处置资质企业少,处理费用昂贵,处理成本平均每吨7000元左右,一些违法企业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进行非法转移和倾倒,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倾倒危废案件频频发生。


    无论是在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还是突发应急处置及司法审理的过程中,危险废物的鉴别技术都是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撑和关键环节。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危险废物鉴别缺少统一管理。


    目前,全国普遍没有明确负责组织危险废物鉴别的机构以及鉴别程序等事宜,导致废物产生单位不知道去哪里进行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的程序是什么,哪些实验室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测试,什么样的鉴别结果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八条规定:“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份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危险废物。”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明确应该由哪一级环保部门来组织鉴别、鉴别结果由哪一级环保部门进行认定。


    (二)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秩序混乱。


    随着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需求的增加,部分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别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主要表现为:一是非正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采样和分析等专业水平不高、分析测试设备简易,出具的鉴别结果可信度低;二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少数检测机构为迎合部分企业减小废物处置成本的需求,将危险废物定性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三)检测能力不强。


    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专业性较强,目前我国无专门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实验的机构和分析技术人员,在实践中缺乏采样和分析测试经验,尤其难以保证采样时的代表性。


    目前,从事危险废物鉴定的机构全部都是各地环境监测站、科研院所或个别社会环境监测企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参差不齐,只是具有部分项目的检测资质,无太多相关经验,同时缺乏相应的培训、交流,基本上都是对着技术规范操作,工作效率、质量多数不高。


    特别是“两高”司法解析实施以后,由于该类鉴定往往涉及司法程序,对鉴定技术的要求更加高,各地鉴定机构工作积极性更是大打折扣,大都不愿接手危险废物鉴定的相关工作。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环保工作,环保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也越大,环保部门监测机构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部门其日常工作已是相当繁重,按目前的能力的确是难以承担所有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工作。


    (四)危险特性检测部分程序的操作性不强。


    一是最小份样数难确定,危险废物技术规范中规定采集的最小份样数根据废物总量确定,而现实情况是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多在荒郊野外的沟渠、废水塘、矿坑、滩涂、山坳等不规则、坑坑洼洼,而且深浅不一地方,常常混着水、砂石、泥土、草垛、木头、生活垃圾等物体,由此往往无法判断其总量,继而无法确定其最小份样数。


    二是采样工作难度大、耗时长,按危险废物技术规范中规定需实施分层采样,其做法是将存放地按网格划分,再按随机数表法随机分层采样,如果遇到堆放面积较大时,则无法采集其中心部分的网格样品,而从近年发生的非法倾倒事件来看,倾倒存放面积大都超过500平方米,甚至几千平方米,而且现场环境复杂,这就造成采样人员束手无策。


    三是检测时间过长,例如按照浸出毒性的标准方法包括浸取8小时,静置16小时,合计约需24小时进行样品前处理。实际执法和突发应急处置的工作中,对鉴别时效的要求非常高,而根据检测程序要求是无法满足其时效性的要求。


    (五)危险废物的鉴定涉及的危害成分项目多,鉴定难度大。


    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往往来源不明,成分复杂,在实际鉴定中需逐步对其危险特性进行逐项排查检测,其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鉴别项目有50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 2007)鉴别项目有274项,可见检测的工作量是相当巨大,一般的实验室不可能完成。


    四、意见和建议:


    目前,要健全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建议做好如下几点:


    (一)建立大数据平台。环保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基础性数据的收集、分析与研究,并及时录入数据平台,系统内部实现数据共享,各地主管部门在掌握大量基础数据的情况下,对于工艺变动较大的情况,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可靠性得到切实的保障,同时鉴别能力也大大提高。


    (二)加强技术研究,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环保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一线技术骨干代表重新对废物危险特性分析方法、检测指标、样本数等鉴别体系进行基础性研究。有针对性地对各种方法、各环节提出质控要求。


    研发快速检测仪器,对快速简易方法开展认证研究,形成危险废物快速检测初筛技术体系,宿短周期、提高效率,更好地为应急监测及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


    (三)建立完善的专家数据库。专家数据库至少应包括环保部门废物管理方面的专家、行业专家、分析检测单位的专家、环评编制的专家。在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过程中,专家可根据生产工艺、行业情况和检测分析数据等信息来确定废物的检测指标和样本数,并最终根据分析检测数据确定废物的属性。


    (四)继续深入研究危险废物豁免体系。我国的危险废物名录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一旦确定为危险废物名录,就需严格管理,这就出现有一些废物数量、含有的危险组分或浓度尚未达到需要严格管理的水平而被严格管理。


    例如,作为含危害组分而表现有毒性或是急性危害性而列入名录的废物,并没有列出明确的鉴别浓度标准。因此不应止步于目前豁免管理清单,对于危险组分或浓度低的危险废物,经过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同样实行豁免制度。


    (五)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同时切实降低危险废物处理费用。在环保部最新发布的《2016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以下简称年报)中显示,全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准经营规模达到5263万吨/年,实际处置量为426万吨。


    从中可看出,我国目前危废处置规模较低。危废特性复杂,处理成本高。无论是储存还是运输都需要消耗比普通垃圾更多的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成本,处置成本高昂,必然有人铤而走险。因为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是极大的、难以修复的。各地政府在大力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同时,也要着重考虑如何进一步降低处置费用,引导企业合法处置,避免污染事故频发。


    (六)健全鉴别机构。以环保部牵头,支持各省在现有的省级环境监测站成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中心实验室,负责对全省鉴别工作的技术指导和鉴别认定工作;再在省内建立几个区域鉴别实验室,每个区域实验室根据地区危险废物的特性结合自身的能力强化某个行业类别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做到有分工、有侧重、有专长。


    鼓励有能力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危险废物的鉴别工作,同时针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鉴别机构和检测机构,将其列入鉴别机构和检测机构黑名单,并且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相关工作;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结语


    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频发,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猖獗,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健全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准确判定废物的危险特性,有助于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法律制度,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危险废物鉴别结果已经成为部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重要评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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