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
经济观察网记者注意到,本次修订草案中亮点颇多,对固废危废管理、生活垃圾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新的更为完善的规定,有关制度和措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也更加严格。尤其引人关注的是提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处理按产生者付费原则进行收费。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修订将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拟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制定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草案规定:一是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二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三是加强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管理,要求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四是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要求产生、收集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五是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六是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将“城市生活垃圾”的表述修改为“城乡生活垃圾”,建立覆盖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草案同时规定,完善其他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比如,进一步完善了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污泥处理处置等管理制度;强化工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如强化工业固废产生者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废管理台账,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如加强危废跨省转移管理等。
此外,草案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废,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等违法行为增加了拘留的处罚措施。
据了解,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首次修订在2004年,此后在2013年、2015年、2016年分别修正了相关特定条款。现行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共六章九十一条,修订草案共九章一百零九条。
李干杰表示,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认为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固废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中的一些制度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固废污染防治新形势新任务,如排污许可、查封扣押等制度措施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危废管理、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等有关制度和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有待强化等,建议尽快启动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