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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现状分析及“十三五”趋势展望
发布时间:2017-06-12 来源:海螺创业

    导读:近期,中国城市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15-2016)正式发布。该研究报告依据国家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100余家报纸杂志及权威网络的基础信息及环境卫生专业研究单位等公布和提供的大量资料,结合编制组对环境卫生相关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实地调查,对我国环境卫生行业的设施建设情况、运行服务情况、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分章节对环卫机械设备、垃圾分类垃圾焚烧、垃圾填埋、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究,力图用文字、图表来反映全行业在过去一年的发展变化。固废观察将第一时间分章节发布报告,敬请期待。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年度发展报告

第五章(摘录)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现状分析及“十三五”趋势展望

单位:上海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形势与政策

    十二五期末共建成焚烧设施257座,总焚烧处理规模23.5万吨/日

    十二五期间,垃圾焚烧行业在我国迎来了高速发展的五年,从国家到地方发布多项利好政策予以规范和扶持,垃圾焚烧行业发展增速惊人。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含设市城市与县城)共建成生活垃圾焚烧设施257座,设施占比12.4%,总处理能力235224吨/日,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31.0%;年焚烧垃圾6577.0万吨,占无害化处理总量的28.3%。与2014年相比,在焚烧设施、焚烧处理能力和焚烧处理量上分别同比增长15.8%、17.3%和15.9%,在设施数量占比、设施能力占比和处理量占比方面分别增加了1.0、2.4和1.5个百分点。全国人均焚烧量也从期初(2011年)的0.139公斤/人˙天,跃升至期末的0.292公斤/人˙天,同比增长110.1%,上升发展态势明朗。

    十三五期末规划焚烧总处理能力达50万吨/日

    2016年9月22日,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十三五”期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约1924亿元。规划中明确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新建项目仅考虑焚烧和填埋两种技术路线,焚烧处理能力将由2014年的焚烧占比29%(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70.16万吨/日)上升至2020年的50%(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能力计划达到104.09万吨/日)。

    相关标准政策持续推出,设施监管力度增加,炉排炉和流化床两种炉型的无害化等级评定同步推进实施

    2015年以来,《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231-2015)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等标准相继发布,对焚烧设施的运营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为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于2012年和2016年分别开展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炉排炉焚烧厂的等级评定,同时在2015年也完成了第一批流化床焚烧炉的等级评定工作。截至目前已实现炉排炉和流化床两种炉型的无害化等级评定同步推进实施。

    新建焚烧厂PPP投资模式不断落地,各地开展有效探索

    在经历探索、推广和反复阶段后,PPP模式于2013年11月之后迎来了新一轮热潮,也被越来越多人熟知,并在诸多领域开展。发改委共发布两次PPP项目推介,其中涉及生活垃圾焚烧的项目共46个、总投资金额220.0986亿元;财政部共发布三次PPP项目示范,其中涉及生活垃圾焚烧的项目共25个、总投资金额138.8亿元。从已有项目组织方式来看,BOT依旧是最常见的PPP模式。随着《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等顶层文件的相继发布,将更有利于逐步规范市场,在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下,促使政府、企业齐发力,共助PPP与环保领域的深度融合。

    设施建设进展

    2015年度城市与县城新建成运行焚烧厂共35座,新增焚烧处理能力34623吨/日

    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含设市城市与县城)共建成生活垃圾焚烧设施257座(其中2015年新建成设施35座),设施占比12.4%,总处理能力235224吨/日(其中2015年新建成设施处理能力34623吨/日),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31.0%;年焚烧垃圾6577.0万吨,占无害化处理总量的28.3%。与2014年相比,在焚烧设施、焚烧处理能力和焚烧处理量上分别同比增长15.8%、17.3%和15.9%,在设施数量占比、设施能力占比和处理量占比方面分别增加了1.0、2.4和1.5个百分点。2005年度至2015年度焚烧设施规模与占比变化见图5-1和图5-2所示,与“十一五”期间相比,“十二五”区间,尤其是2012年以后,焚烧处理能力年增长20%以上。

    建成焚烧设施分布区域仍是以东部比例最高,中部和西部建设逐年增加

    从区域发展角度看,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东部地区建设速度明显领先于其他地区,已建成垃圾焚烧设施180座,焚烧能力达173641吨/日,共有4698.9万吨、占比38.2%的生活垃圾通过焚烧进行无害化处置;中部地区建成垃圾焚烧设施46座,焚烧能力38218吨/日,焚烧处置生活垃圾1156.99万吨;西部地区则建成垃圾焚烧设施31座,焚烧能力23365吨/日,主要通过填埋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只有721.08万吨、占比16.5%的生活垃圾通过焚烧处置。从全国范围看,共有70.0%的垃圾焚烧设施、71.4%的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置集中在东部地区。

    2015-2016年新投运29个焚烧项目平均处理规模833t/d,平均建设投资53.58万元/吨,与2014年相比吨投资增幅明显

    2015至2016年,一大批垃圾焚烧设施完成项目建设和投运。从收集到的项目信息来看,炉排炉依然是焚烧炉的主流工艺,统计的29个项目中只有吉林松原、潍坊寿光两项目采用流化床工艺,其余的项目均采用炉排炉工艺,占比93.1%。

    焚烧设施分布由东部向西部转移,新投运项目中中部地区占比20.7%,西部地区占17.2%。设施建设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蔓延,单期投运规模明显降低,统计的29个项目中16座II类设施和5座III类设施,占全部项目的72.4%。吨投资在30.0~74.5万元/吨不等,平均52.5万元/吨,与2014年统计到的33.9(流化床)和39.7(炉排炉)万元/吨相比,明显提升,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行业标准的不断提升,焚烧设施的建设水平和投资也相应提高。一城多厂、一址多厂现象明显,如上海老港二期项目已开展规划、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北京高安屯在一期焚烧厂投运的基础上,已建成二期工程,并已开展调试工作;苏州已相继完成一二三期垃圾焚烧项目的建设和投运;深圳宝安分别与2010年和2012年完成一期二期项目的投运,并计划在龙岗、宝安和南山建设3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实现2020年原生垃圾零填埋。

    焚烧领域新颁布政策标准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等相继颁布实施

    (1)《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2月10日以第749号公告批准、发布,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对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监管做出了规范和指引,对监管方案制定、岗位配置与需求、监管范围与内容、13项重点监管与7项一般性监管对象、监管方法、运行数据核填与记录、监管月度考核评分表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准还要求每月对垃圾焚烧厂进行一次月度考核,月度考核结果可作为该月垃圾处理补贴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2)《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231-2015)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231-2015)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8月28日以第902号公告批准、发布,于2016年5月1日实施。该规程根据检修内容和主设备检修停用时间将焚烧厂检修等级分为A、B、C、D四类,对这四类检修的周期、重点技术要求、人员资质、检修计划与准备、检修过程、试运启动与检修后评估等环节做了具体规定,适用于已投产运行的炉排炉焚烧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的检修。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改委、公安部对2008年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16年8月1日开始施行。在新版《名录》中,飞灰依旧被认定为危险废物(772-002-18),同时还入列《名录》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后,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2016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指出我国垃圾焚烧经过多年的发展,处理技术装备不断成熟,高标准设施已经达到国际同类设施先进水平,成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同时也在在规划选址、清洁焚烧技术工艺、项目建设、运行监管、邻避效应等方面对焚烧的后续发展提出进一步要求,最终实现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益”,实现共享发展。提出到2017年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活垃圾清洁焚烧标准和评价体系;到2020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50%以上,全部达到清洁焚烧标准。

    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

    第一批流化床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2015年度)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状况,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的流化床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此次流化床等级评定对象为吉林、河北、云南、浙江、江苏等8省份的23座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厂,最终评选确定AAA级流化床设施3座、AA级设施11座、A级设施6座以及B级设施3座。

    第二批炉排炉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2016年度)

     2016年度的炉排炉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是第二次等级评定,10月份首先开展上海地区的垃圾焚烧设施评定,其后向全国其余地区开展。受住建部委托,中环协组织启动针对垃圾焚烧厂的第二次等级评定工作。此次评定,1-9月份为各评定企业材料申报时间,10月份由中环协组织专家到各焚烧设施现场核查,具体工作由各地环卫行业协会组织落实,评定结果有效期仍为三年。上海于2016年10月组织专家对金山、江桥、老港、御桥、黎明等5座焚烧设施现场评定。除住建部组织外,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市亦于2015年、2016年组织对尚未完成无害化等级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一系列国家和地方层级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对于强化运行设施管理、推动行业发展、树立行业标杆具有积极意义。

    趋势展望

    十三五期末总投运规模达50万吨/年,焚烧设施建设将继续提速

    垃圾焚烧发电作为当前最符合实际需求的垃圾处理方式将在未来五年中进一步得到快速推广。发改委、住建部发布《“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依然在持续提升焚烧处置的行业地位,提出了下述建设目标:到2020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底,具备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要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同时,在建设任务中明确:“十三五”期间,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49万吨/日(包含续建能力15万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比例达到50%,东部地区达到60%。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土地资源短缺、人口基数大的城市,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大幅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成区)要努力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填埋焚烧残渣和应急使用。十三五期间垃圾焚烧行业的大好发展形势可期。

    焚烧理念不断升级

    随着生活垃圾焚烧市场日渐成熟,垃圾焚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和白热化,已经从蓝海变成了红海,使得产业发展既存在巨大的机遇,也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挑战,特别是邻避效应和低价竞争这两大行业顽疾,更是直接制约了项目的落地和高水平项目的建设运行。标准提高、监管趋严、低价竞争及成本提升,为行业的发展形成了压力,但也为有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企业提供了机遇。破解行业顽疾,推动行业进步,化解挑战、寻找机遇,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

    为更好地推动行业进步与升级,蓝色焚烧、清洁焚烧等技术理念也在不断更新。在2014年首次推出蓝色焚烧概念的基础上,2年多来技术理念进一步升级,具有前瞻性和引导性的蓝色焚烧理念逐渐得到行业内多数企业的认同和响应,逐步实现“工艺技术水平极致化、建设运营标准极致化、环保控制指标极致化”,最终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成为行业共识。

    飞灰管理新举措不断出台、飞灰处置亟待破局

    由于填埋设施消纳能力不足、规范处置成本高昂、企业运行不重视、监管严重脱节等原因,使得飞灰不规范处置、任意违规排放等不法现象较多,成为垃圾焚烧设施运行的薄弱环节。随着行业的不断升级进步,飞灰处置的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专家和行业人之所关注,国家和地方不断推出强有力举措,推动飞灰处置破局。飞灰的规范处置也将带来药剂、装备、技术服务等上下游产业链巨大的市场空间。国内外一部分企业已意识到这一潜在增长点,抢先发力。但是,焚烧飞灰特性差异大、波动性强,需要针对不同项目飞灰提供差异性的产品与服务,在这方面,市场更为青睐综合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能够提供集产品研发、检测分析、运营服务、跟踪优化等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技术服务企业。上海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自身测试条件和技术水平,自2008年就开始了飞灰领域的专项研究,已成功开发飞灰用有机螯合剂,并以此为核心辐射上下游技术及产品,通过60t/d规模的飞灰专项运营项目,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工程应用,药剂销售、检测分析、技术指导与系统运营做到无缝连接,打造飞灰处置的完整产业链条。政策的制定、监管的配套与市场企业的充分进入,将共同推动飞灰处置新局面的快速打开。

    第三方治理开始破冰

    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的本质是政府打破市场壁垒,将促使过去政府负责的环境治理项目如垃圾、城镇污水治理等转让给民营企业或民间组织,通过政府监管,创造条件让社会资本进入市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的投资运营机制。第三方治理推进过程中,政府引导推动,地方试点探索先行,特色十分明显。

    目前来看,河北、广东、安徽、山西等省份都对第三方治理提出了初步要求,也明确了垃圾处理领域开展第三方治理的必要性,但推进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长期沿用“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一直都是排污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自行开展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模式一直是部分企业或行业的探索性实践,企业污染治理社会化运营比例偏低,还不足5%。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化主导治理模式,导致第三方治理市场的发育并不成熟,专业化的第三方治污企业还非常稀缺,供需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同时运营企业在权责边界、税收、约定合同的执行等方面还有不少诉求或争议,也使得第三方治理在推进过程中面临挑战。总体来看,第三方治理尚在起步阶段,有望通过不断探索、试点推广、权责明确等举措进一步推动实施。

    信息公开监管趋严

    在社会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严格的大背景下,进一步严格化、公开化、法制化的政府监管已成为行业的共识,也是化解邻避效应和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企业的治理要规范化,公众的参与要常态化,社会的监督要更加严格化、多元化。在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也持续强化设施监管的重要性,要求到2020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并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应落实日常监管与定期监督性监测制度,以生活垃圾焚烧厂为重点,加快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月报制度、年报制度,并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不能在线监控的污染物如二噁英等,监控频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在十二五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十三五期间的监管工作,依据将更加规范,技术将更加专业,机制将更加完善,信息将更加透明,力度将更加强硬。设施监管必将成为化解邻避危机的利器,推动行业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