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起步相对较晚,随着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与两高司法的修订,以及对于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改革,政策层面的问题在不断的修补和完善,各地对危险废物监管与防治重视程度也日益提升。但是就危废处置能力和市场健康度而言,仍有较大缺口。
本期固废观察从我国危废治理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两方面观察我国危废管理。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危废方面讨论和有益尝试。
危废治理体系
随着危废相关禁令和政策密集出炉,危废治理市场热度逐渐提升。我国政府对危废处置行业高度重视,迄今已形成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核心,覆盖从危废鉴别、转移、处置到资质、监管的危废治理法规体系。
至2017年,危险废物治理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体系形成的最大标志之一是危废监管力度加大。2017年5月,环保部发布《“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提出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以省(区、市)为主组织考核,国家对全国的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在落实主体责任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危废监管。
危废治理的另一进展是危废违法犯罪惩处趋严。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违反《刑法》的行为。《新环保法》的实施也大幅提升了危废非法经营的违法成本,“针对据不停止的排污行为,当事人不仅需承担刑事责任,还将按日计价从重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上不封顶”。
危险废物经营监管机制
在危险废物经营监管机制里,我国目前主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2004年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2013年底,国务院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应修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该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办法》中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申报登记制度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排放(或转移)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利用、贮存、处理、处置的地点或方式)、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这三种制度对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危险废物的转移都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建立了危废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台账制度等一系列经营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