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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发展专报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监测监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05-01 来源:海螺创业

摘要

2018年生态环境部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以来,全国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成效显著,二噁英排放达标率从50%提升到95%左右。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分测中心)基于8省(区市)4年累计580台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和帮扶实践,发现企业自行监测的数据质量有隐患、企业的二噁英减排技术水平有待提升,以生活垃圾焚烧为代表的二噁英排放因子和排放清单亟待更新等问题。为此,建议一要加强对排放企业和检测机构的监测监管,进一步强化监督性(执法)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加强与国家认监委联合执法,依托有关技术支持单位,不定期持续开展二噁英监测/检测机构的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二要将二噁英减排技术专家团队纳入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持续加大对涉二噁英企业减排技术帮扶;三要适时启动基于监测的二噁英排放因子和排放清单数据库的更新调查工作,支撑涉二噁英污染源科学、精准监管。

2017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启动全国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性监测)。同时,组织开展了一对一的二噁英稳定达标排放技术帮扶活动。通过近4年的工作实践,探索出一条以监测为抓手,执法与监测协调联动,监督与帮扶有机结合,倒逼企业自主减排的监管新模式。全国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二噁英排放达标率从50%提升到95%左右。

一生活垃圾焚烧二噁英减排达标趋势逐年向好

从对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和江苏省等地生活垃圾焚烧厂连续4年累计547家企业580台套设施的季度监测结果看,超标比例发生显著变化。变化趋势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年,企业超标率普遍偏高,四个季度的超标率在36%~50%之间;第二年,通过采取处罚通报、责令超标企业停产整改等措施督促超标企业改进运营管理或升级改造技术设备,超标情况得到有效遏制,超标率下降至8%~17%;第三和第四年,通过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专项督办无法通过技改实现达标排放企业有序退出,超标比例进一步下降至5%左右,基本实现整体稳定达标排放。

二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自行监测的数据质量有隐患

当前,监督性监测的重点逐渐转向超标企业和新增企业。分测中心通过对比监督性监测与企业自行委托监测结果发现,有不少监督性监测超标的企业能够提供达标的自行委托监测报告,概源自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社会化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不规范。比如,2017年江苏力维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省环境监测机构随机抽查过程中因被发现检测项目时间、地点、指标等严重不一致,测试行为不规范和原始记录不对应等问题被注销资质认定资格。另一方面,社会化检测机构主动造假。比如,2019年湖北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涉及的咸宁市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结果均超标,但武汉华测公司出具的两份同期检测报告均显示检测结果达标。

(二)企业二噁英减排技术水平有待提升

监督性监测发现,超标企业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1)企业运行管理不善;(2)部分环保设备损坏却仍在运行;(3)地方政府对垃圾焚烧企业监管能力偏弱等。“炉子烧得怎么样”和“烟气净化处理措施的处理效果”往往是企业和地方监管部门最关心重视的问题,普遍存在“只要炉子烧得温度高,加上完善的烟气处理设施,二噁英类排放就能够达标”的错误认识。事实上,即使同一家设计单位设计的同一型号的焚烧设施,配备同样的烟气净化处理设施,由于运行公司不同,也会导致二噁英类排放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许多企业规模和技术水平不一,所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异,企业的运行管理和排放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别,部分企业有心减污降排却苦于不得法。

(三)以生活垃圾焚烧为代表的二噁英排放因子和排放清单亟待更新

发达国家在执行二噁英防治管理政策过程中,会及时通过评估实施效果对政策进行修订,力求持续减少二噁英的排放。通过量化手段建立排放因子和排放清单,是效果评估的重要手段。自2006年,生态环境部先后组织开展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调查和全国POPs更新调查,确定了铁矿石烧结、炼钢生产、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是我国二噁英重点排放源,并同步制定或更新了相关排放标准。比如,2014年修订废弃物焚烧排放控制标准,二噁英排放限值标准下降了10倍。2012年和2015年分别发布了铁矿石烧结和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控制标准。近年来的监督性(执法)监测结果表明,生活垃圾焚烧行业二噁英排放强度已显著下降。钢铁和有色等行业的减污降碳措施和超低排放改造,对二噁英减排有协同效果,会显著降低二噁英排放强度。自2011年实施的POPs统计报表制度,虽然可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我国POPs动态变化情况,但对于重点行业企业缺少基于监测的实际排放因子,仍然通过使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工具包推荐的排放因子计算排放量,导致理论计算结果与实际排放可能存在较大偏差,不能及时有效评估减排成效。

三进一步加强我国二噁英污染防治监测监管的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监督性(执法)监测与监管的联动机制

加强对两个责任主体的监管,一是对排放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自行监测与监督性(执法)监测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模式,继续保持监管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态势,防止反弹,推动生活垃圾焚烧行业二噁英达标排放持续向好。二是对二噁英检测机构的监管。2018年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认监委开展的二噁英监测/检测机构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对规范二噁英检测机构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建议生态环境部继续加强与国家认监委的联合执法,依托分测中心等有关技术支持单位,不定期持续开展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以监督性监测结果与自行委托监测结果差异较大的企业为线索,倒查相关实验室数据质量,严惩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推动检测机构“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长远目标的实现。

(二)持续加大二噁英减排技术帮扶

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实施的技术帮扶活动,技术专家团队积累了很多宝贵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建议充分发挥监督性监测帮扶活动的技术专家作用,持续拓展二噁英减排技术帮扶范围,进一步引导企业科学化和规范化运营。将二噁英减排技术专家团队纳入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分类施策,对有提升空间和达标可能的企业加大运营监管的技术帮扶和指导,紧盯关键点和工艺风险点,帮助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策略,进一步提升企业二噁英减排技术水平,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对通过技改或设备升级改造也难以达标的企业,适时关停,有序退出。

(三)适时启动二噁英排放因子和排放清单更新调查

建立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在内的二噁英污染源排放清单是开展减排和控制的前提条件。建议适时启动基于监测的二噁英排放因子和排放清单数据库的更新调查工作,支撑科学、精准监管涉二噁英污染源。同时拓展对其他污染物如飞灰中二噁英及其浸出毒性开展监测,确保涉二噁英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置。